駕校培訓效果會直接影響路考發揮。廣州日報記者 莫偉濃 攝
  律師狀告駕校獲賠2500元
  平時安排訓練學時不足,臨到考試前才安排學員聯繫,當學員考試不及格時又大肆收取補考費……學車時遭遇類似坑人行為,作為學員的你是選擇忍氣吞聲還是堅決維權?
  廣州日報訊 (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馬英)廣州一名律師認為駕校安排不當,導致學車三年都未拿到駕駛證,他認為駕校嚴重違約,將其告上法院,索賠近7000元。一審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駁回起訴後,該律師鍥而不捨又提出上訴,記者獲悉,該案日前二審宣判,廣州中院認為駕校履行義務沒有“盡善盡美”,改判駕校賠償律師2500元。
  駕校“臨時抱佛腳”考試失利
  2011年3月底,區律師看到廣州一家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下稱駕校)派發的宣傳,到該駕校報名參加駕考培訓,併在兩個月後,順利通過科目一考試。但直到2012年3月左右,區律師才開始有機會上車實操。但實操時,不論有無受到培訓都得在簽到簿上簽名。
  4個多月後,區律師終於約考到樁考,並順利通過。可大半年時間里,駕校沒能為他約考到其他項目。直到2013年1月,區律師自行網上自助約考,才獲得考試機會。但問題是,2013年駕考“科目二”進行改革,考試規則變化很大,且難度增加。在這種情況下,駕校僅安排三天練習,每天不超過半個小時。區律師考試未能通過。再次自行約考後,區律師獲得補考機會,但駕校卻提出繳納400元補考培訓費用。區律師認為收費不合理,經過一番交涉,駕校收了200元並安排練車。
  但此時離考試只剩下兩天,這次考試區律師再次失利。於是雙方矛盾加深。2013年底,駕校稱幫忙安排四天后考試,但必須按照駕校內部標準收取補考費,否則只在考前一天安排練車。看到駕校如此,區律師怒而報警。警方調解不成,區律師憤而狀告駕校,索賠近7000元。
  然而,一審時,法院認為區律師一直按培訓的流程進行考試,因自身的駕駛技能問題, 駁回了區律師的訴求不予支持。
  學員:學時不足還亂收費
  區律師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駕校平時從來不安排學員培訓,學時嚴重不足,根本無法應對難度日漸加大的駕駛考試,當學員不及格時其又大肆違規收取補考費,導致惡性循環,而且其一再出爾反爾怠於為學員約考,致使自己無法在駕駛准考證的三年有效期內完成全部考試,根本不可能實現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目的。對於駕校的亂收費行為,區律師稱自己當時並不是自願交納的。2013年7月2日的交費時間離考試時間(7月4日)只剩一天,如果不交費就連僅有的一天練車時間也沒有了。駕校粵興公司正是採取乘人之危的手段來進行違規、違約收費。所以,區律師認為自己並非自願交費,而是不得不交費。
  但駕校方面認為,其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了培訓義務,區律師確認已經通過駕校培訓後的兩次考試,在九選三考試中,遇到科目改革,難度增加,導致區律師第一次沒有通過考試,第二次補考也沒有通過,第三次補考因區律師沒有繳納補考費導致無法通過考試。駕校在合同中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法院:駕校賠償2500元
  二審法院認為,區律師以駕校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認為,考察本案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雖然不能認定駕校存在根本性違約,但本院也註意到駕校對自己義務的履行也並非盡善盡美:駕校沒有充分考慮到區律師是否已通過其培訓掌握了足夠的操作技能而倉促為其約考;在區律師初試未通過的情況下安排補考的過程中過分關註了自己的成本利益而忽視了區律師利益的實現;在收取補考費用問題上的確存在超越合同約定標準之情形。由此種種行為導致了雙方信任和配合程度的降低甚至矛盾的升級,故駕校對於本案合同終止後區律師發生的實際損失後果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最終酌情確定駕校賠償區律師2500元。  (原標題:學車三年拿不到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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